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章程
(2016年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的正式注册名称是: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简称为: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
第二条 学院是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和专科学历教育及其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普通高等教育机构,是由武汉纺织大学与武汉美联时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依照双方协议合作举办的、具有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拥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的组织。
第三条 学院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的精神为指导,将通过科学管理,运用民营办学机制,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湖北社会发展培养新型高级复合型人才。
第四条 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院的住所地是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栗庙新村。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是:(1)武汉纺织大学,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梨园渔光村1号;(2)武汉美联时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新华路392号。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的董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依合作办学协议规定的比例享有收益分配权。
第九条 学院新增投入资金,出资者为武汉美联时代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第十条 学院的业务范围:
学院以普通全日制本科与专科高等教育为主体,在校学生规模为1.2万人。其业务范围还包括:
(一)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
(二)继续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及助学;
(三)中外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办学;
(四)承接国家、地方和社会各界科学研究项目;
(五)为社会提供科技、教育、培训、咨询等服务支持。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9人组成。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增补和罢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
(三)修改本章程和董事会章程;
(四)确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原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会2次,经三分之一以及上董事联名书面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在召开前10日由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
(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董事主持;
(五)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
(六)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和其他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预算、决算,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以学院名义或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院内设机构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学院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为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
任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或出资人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财会人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会计师执业资格证书,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年检或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的15日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和核准。
第七章 注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举办者、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学院名称、办学地址等发生变更必须经董事会2/3董事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五)举办者协议要求解散,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终止,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学院终止前,应有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财务清算和财务清偿。学院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学院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