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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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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学生会章程(试行)
作者:时间:2022-05-06点击:

第一条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全校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学生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生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秉承“全心全意,服务为你”的工作理念,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利益,反映学生诉求和意愿,充分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同学提供发展平台,引导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们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加强学校党政与同学的联系,通过正规渠道,反映同学的意见、建议和诉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四)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广大学生服务;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配备,强化学生干部的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条 学生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学生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七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武汉纺织大学章程》有关规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实际制定,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实施。

第八条学生会维护本章程的尊严。学生会的一切规则、条例和决定都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会一切组织和会员活动都必须遵照本章程。

第一章 会 员

第九条凡取得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专)科学生,承认本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对学生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咨询和监督的权利;

(二)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会员有参加学生会主办或与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使用学生会相关设备的权利;

(四)会员有向学生会或通过学生会向学校领导及有关部门反映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问题和提出改进措施的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学生会章程,执行学生会决议的义务;

(二)会员有积极参加学生会主办或学生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的义务;

(三)会员有维护校学生会利益和名誉,为学生会服务的义务;

(四)会员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本会和其他会员的权益。

第十二条 本会有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向学校建议对会员进行适当奖励或惩罚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未经本会同意,任何会员、其他个人或团体不得以本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学代会代表全校学生意志,维护全校学生权益。

第十五条 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校党委、省学联批准,五分之四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方可召开。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学生会组织备案。

第十六条 学代会的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学院学生代表要充分体现其广泛性。

第十七条 学代会的职责:

(一)听取、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审批大会形成的其它文件;

(二)讨论并表决大会的各项决议及相关事项;

(三)讨论并决定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制订、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选举新一届学代会常任代表,选举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六)收集、整理代表提案,负责向学校反映,并提请处理和答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伟德国际1946源自英国学生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成员经学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向之负责。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设执行主席1名,驻会主席若干。主席团成员任职期满,学校颁给任职证书。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学生会各职能部门间工作;主席团其他成员协助执行主席工作;执行主席不在职期间,指定一名主席团成员主持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根据日常工作需要,下设各工作部门。工作部门原则上含学生会办公室、学习检查部、学生权益部、文娱技术部4个部门,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10人。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分校区学生会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60人,院级学生会工作成员一般为20-30人。

第四章 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团干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工作,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建议权。学生会选聘学生干部任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院级学生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级学生会的领导,并协助校级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院级学生会工作参照本章程所述相关条款执行,并制定相应章程。

第二十四条 院级学生会组织换届及主要学生干部变动应及时报校级学生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下设工作部门参照校级学生会下设工作部门设置,保障相应工作对接,明确界定院级学生会工作职责,避免混淆院级学生会与院级团委基本工作职能。

第二十六条 各班级班委会是学生会的最基层组织,由本班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提倡具备团籍的班长兼任团支部书记。班委会原则上任期1年(可连任),对全班学生负责,接受院级学生会的领导。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学生会组织各项工作和任务的落实,并根据班级的具体情况,依照规章制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学生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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